为做好本科生校内转专业的学分认定工作,根据《校发[2010]103号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学校规定从其它专业转入本院各专业的本科生。
第二条 转专业学生需修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方能毕业。在原专业所修的相近课程,可提出免修申请,由本院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进行认定,并转换相应学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目标课程”指学生转入后欲通过学分转换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待换课程”指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并欲以该课程学分转换为目标课程学分。
第四条 学分转换认定工作由学院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各系教学主任(或专业负责人)组成的工作小组领导和组织,学院本科教务员负责具体工作。
二、学分转换原则
第五条 待换课程为公共选修课的,如果不是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只可转换为公共选修课。
第六条 待换课程为非公共选修课的,本着课程教学内容相近,教学目标相似,课程难度不低、学时不少的原则,转换为相应的目标课程。
第七条 其他待换课程,可转换为公共选修课。
第八条 待换课程与目标课程必须“一换一”,不可“多换一”或“一换多”。
三、学分转换流程
第九条 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转入学生需到学院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在完成转专业手续后的前8周内,提出课程免修申请,填写《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本科校内转专业学分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交转入专业系教学主任。
第十条 系教学主任应根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查,签字确认后交给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将《申请表》交学院教务人员进行审核,通过后交学院主管院长审批,由学院教务人员进行学分转换操作。
第十二条 每名学生只能申请一次,《申请表》一旦通过审批,不得修改。
四、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能发(2017)23号: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学分认定办法.doc